《江津区影视剧组接待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宣传部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7月8日
江津区影视剧组接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津区影视剧组接待工作,推动江津区影视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剧组”,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为实现特定社会经济价值、文化艺术价值,以影视拍摄及相关形式,进行艺术性创作,并取得相关上级部门许可的影视产品制作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剧组接待”,是指有关单位为前款所述各影视产品制作团队拍摄选景、布景、拍摄等影视剧拍摄相关环节而做的系列服务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影视拍摄地”,是指江津区域内利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古建筑、荒山林地、山塘水库(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居民小区、办公楼、公寓楼、城市景观带、休闲广场、文化礼堂、学校、运动场、厂区库区、村落农场、农家乐等可供剧组影视拍摄所需的各类场景地,包括重庆影视城(江津白沙)。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五条成立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委、江津综合保税区、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四面山管委会、白沙镇、石蟆镇、吴滩镇、中山镇、塘河镇、四面山镇、四屏镇等单位为成员的江津区影视剧组接待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接待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出资建立专业服务公司参与此项工作。
第六条各镇街、各部门应由宣传文化工作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有关的影视剧组接待工作。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七条实行影视剧组登记报备制度。参照国家、重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原则上电影剧组接待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协调,电视剧组接待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牵头协调。
(一)凡在江津区辖区内开展拍摄有关活动的电影剧组需向区委宣传部报备,电视剧组需向区文化旅游委报备。同时,区文化旅游委要将接待电视剧组的有关信息向区委宣传部报备。
(二)影视剧组在报备联系工作时,原则上需提供取得的相关上级部门有关许可,证明资料包括《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出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重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协助拍摄的函等。
(三)各镇街、各部门自行接待的影视剧组,须向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化旅游委报备。
(四)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委按照“属地和属事”的原则,统筹协调全区各单位配合影视剧组的拍摄事宜。如涉及航拍、环保、交通管制等需要区级有关单位审批的事项,各影视剧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加强与影视剧组的沟通交流和宣传。
(一)根据剧组意愿,主要接待单位适时协调区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对剧组有关活动进行报道。
(二)原则上各剧组在津拍摄期间,主要接待单位负责人带
队探班不少于一次;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化旅游委视情况协调区领导探班。重要剧组可安排座谈会。
(三)各主要接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剧组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题词或签名留念,同时留下一组剧照、一个剧本、一批道具、一个拍摄场景、一个视频影像等相关的影视拍摄资料。
第九条 规范影视拍摄地管理。有关影视拍摄地管理单位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拍摄场景、拍摄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预警方案,拍摄前与剧组签订安全协议,拍摄过程中监督剧组做好防火、环保、垃圾清理等工作,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剧组拍摄的周期、影视拍摄地的实际情况等,各影视拍摄地或其主管单位可与剧组协商收取适当押金并统一制作发放通行证。
第四章 职责要求
第十条 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把影视剧组接待和影视拍摄地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管理、协调等各项工作,推动江津影视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重庆影视城(江津白沙)要充分发挥基地规模优势、管理服务优势及辐射带动作用,有效联络全区如塘河、四面山、中山、四屏等其他影视拍摄地,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各平台协调沟通,积极做好影视剧组接待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在城市规划设计、街区(小区)建筑形态设计及新农村建设、文化礼堂建设、城中村改造中,规划布局、功能设计凸显影视元素,兼顾影视拍摄需要,打造形态各异、特色鲜明的特色街区。鼓励厂区车间、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医院、学校、咖啡屋、茶楼等充分利用营业生产淡季、停课时间段、打烊时间段为剧组提供拍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街、各部门在确保正常工作及安全生产前提下,利用其办公楼及职能职责所辖范围内的场地,为剧组拍摄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